小红书前员工诉违法解约且期权损失胜诉,互联网公司期权维权难在哪?

发布时间:

2026-04-01 17:07:38

来源:蓝鲸新闻

小红书前员工诉违法解约且期权损失胜诉,互联网公司期权维权难在哪?

(图源:视觉中国

蓝鲸新闻4月1日讯(记者 彭乐怡)历时两年,陈浩诉前公司小红书违法解约及导致股票期权损失的案件终于告一段落,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陈浩胜诉,公司需赔偿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余万元、期权损失70余万元。

蓝鲸科技记者针对此事询问小红书,无进一步回应。

近些年,期权已经越来越成为未上市互联网公司招揽人才的福利待遇之一,而部分为了在境外上市、规避外资投资限制的互联网公司会选择搭建VIE架构,通过境外主体发放期权,这就导致员工维权的成本变高。

而在陈浩一案中,法院不仅认可期权相关属于劳动争议,也通过事实上的关联打破了互联网公司在VIE架构下对境外主体独立的常见抗辩,或可为遭遇类似困境的互联网从业者提供维权参照,也给互联网行业期权激励合规提出一些警示。

行使首批期权5个月前被裁员

陈浩清楚记得自己是在2023年圣诞节被通知裁员的。他告诉蓝鲸科技记者,他于2022年5月30日入职薯一薯二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下称“薯一广分公司”),职位是商业部的生态直客销售负责人。

根据陈浩提供的入职邀请书,除了约定固定月薪外,公司还承诺在入职后授予陈浩购买30000股Xingin International Holding Limited(公司境外控股公司,下称XINGIN控股公司)普通股的期权。另据股票期权协议,期权在不少于四年的时间内行使完毕,按行权开始日起满二年行使50%,满三年再行使25%,满四年再行使25%。

2023年12月,陈浩被公司人力喊去谈话,“人力说我的表现不好,希望我去找下一份工作。我反驳问怎么表现不好,因为我的业务是完全达标的。我提出,如果公司要让我离开的话,要保障我的合法权益,相关赔偿到位,并且要考虑到,再隔五个月我就可以拿到首批期权了。”陈浩表示。

商议过后,薯一广分公司提出给陈浩“N+1”赔偿,但没有期权补偿,陈浩不同意,最终双方协商破裂,陈浩先后通过仲裁与诉讼程序就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提起相关诉求,将薯一薯二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下称“薯一公司”)、薯一广分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认定两公司主张不胜任工作的理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紧接着,陈浩继续就期权损失赔偿问题提起诉讼。

(图源:视觉中国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指出,股票期权是指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因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通常低于行权时的市场价格,因而会为员工带来收益。股票期权通常也是一种人才激励方式,公司通过股票期权将员工利益与公司利益挂钩,以此激发员工的积极性。

股票期权的特点之一是其取得及行权均与员工劳动关系紧密相连。陈浩所签署的《股票期权协议》亦规定,如陈浩与公司的服务关系终止时,任何不可行权股份应终止,这也是两公司在庭审中的抗辩理由之一。但上述民事判决书指出,虽然陈浩于满足行权日前离职,但该离职并非出于双方的一致意思表示,而是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致。故《股票期权协议》所约定的终止条件不成立,陈浩对《股票期权协议》的可期待利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历经两年,陈浩虽然赢了诉讼和总计85万的赔偿,并得到了小红书公司重新开具的离职证明,但他向蓝鲸科技记者坦言,自己已经没有办法求职,“可能没有任何一个大公司敢要我了,因为大家都知道我敢跟公司对着干。但我在这个行业十几年,工作中也并未出错,如果这在职场上都没有公平,谁还敢好好就业?”陈浩说。

VIE架构下期权损失的维权难点仍存

在研读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蓝鲸科技记者梳理了案件的争议重难点。

首先是如何认定VIE架构下境内外主体关联关系及其延伸的域外管辖问题。根据民事判决书,薯一公司、薯一广分公司在答辩时称,两被告均非《股票期权协议》的当事人,亦与XINGIN控股公司无关联关系,陈浩提起本诉,当事人主体不适合,且应由约定的仲裁机构管辖。

多名受访律师向蓝鲸科技记者表示,类似“境外主体独立”的抗辩理由在境外架构(不限于VIE架构)的劳动争议中较为常见。“但若员工举证充分,法院近年来已倾向于穿透审查,支持员工权益。”北京瀛和(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蓝衍盛向蓝鲸科技记者表示。

为了在境外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同时规避我国监管对外资在增值电信、互联网内容等行业投资的限制,不少互联网公司会选择搭建VIE架构。所谓VIE架构(Variable Interest Entities),即通过协议控制方式,实现境外上市主体对境内运营实体的控制与财务并表。核心特征是控制权与股权分离。

常见的VIE架构的搭建步骤简化示意图。(受访者供图)

VIE架构必然会涉及境外主体。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敏告诉蓝鲸科技记者,根据公开信息,劳动合同纠纷的被告是薯一公司及其广州分公司,薯一公司的直接股东是小红书科技有限公司,再往上的股东是香港公司Redbook Holdings Limited。按惯常的境外红筹架构,香港公司最终会由开曼公司间接持有100%股权,开曼公司则为未来的融资和境外上市主体。

在没有上市的情况下,控制协议并不会公开,这会增加证明境内外公司控制关系的难度。通常,互联网公司的期权激励方案和授予协议中都会明确约定期权相关的争议适用境外法律,受境外法院或仲裁管辖。同类案件的维权难点就在于此:如果员工根据协议约定去境外主张开曼公司违约,维权成本极高;如果员工在境内直接起诉境内公司,境内法院也很难直接管辖。”李敏表示。

李敏认为,陈浩案能够胜诉,关键突破是法院认可期权相关属于劳动争议,境内法院有管辖权,并进一步计算确定了境内公司对期权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此外,民事判决书也指出,根据陈浩举证,两被告同属“小红书”运营商之一,而代表XINGIN控股公司在《股票期权协议》上签字的也系作为“小红书”创始人之一的毛文超,故法院认定XINGIN控股公司与两被告存在关联关系。

那么,为何互联网公司会通过VIE架构的境外主体发放期权?对此,李敏向蓝鲸科技记者解释,这并不是为了给员工维权制造法律障碍,而是因为在搭建的境外架构中,开曼公司才是实际进行海外融资和未来上市的法律主体,只有开曼公司的股份未来才具备在二级市场流通和变现的能力。从法律层面,在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等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境外主体发放期权本身是合法的,也是企业实现海外上市和员工激励的常规商业安排。

但是,如果互联网公司在类似纠纷中成功剥离境内外主体关系,则会带来风险。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禾告诉蓝鲸科技记者,如果互联网公司可以成功剥离境内外主体的关系,就意味着境外投资者所购买的境外平台公司股票不包含境内公司的权益,而境外公司本身作为一个持股平台是没有价值的。“这可能会影响VIE架构下互联网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信用。”他表示。

李敏进一步表示,近期引发关注的案件仅为个案,并不代表其他地方法院在审理同类案件时会采取完全一致的裁判尺度。“当然,标杆案例的出现会引发司法界的持续讨论与思考,不排除未来更多法院在审理类似纠纷时会将其纳入参考。在目前互联网裁员潮的背景下,这也向各互联网公司释放了合规警示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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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东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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